招標採購是國際通用的採購方式之一,我國正在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招標的形式進行採購。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招標採購典型案例,歡迎大家前來閱讀!
招標採購典型案例篇1:
某集中採購機構受採購人委託,對某一設備進行公開招標採購。採購人對此次採購非常重視,派紀律檢查監察部相關人員出席評標會。
採購人代表在介紹項目情況時,不是客觀地介紹項目規格和技術問題,而是有意無意地發表傾向性、誘導性的言論:”我們採購的設備要求高,以前都是A品牌。”採購人見專家似乎沒有領會其意圖,然後話鋒一轉,說:”A品牌質量好,為了兼容和採用同一個系統,減少維護工作量,希望A品牌中標。”在評審過程中,採購人需要介紹項目情況嗎?在評標實踐中,如何防止採購人誘導專家的評審?
招標採購典型案例篇2:
某招標代理機構在為集團組織一工程項目公開招標中,投標截止時間前,有3家企業購買了招標檔案。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,投標供應商須交納不超過項目概算1%的投標保證金4萬元,3家供應商均按規定予以了交納。但在臨開標前,3家已經購買了招標檔案的供應商中,A企業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,決定不參加此次項目的投標了。由於參與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,該項目的開標工作自然無法順利進行。
招標代理機構對此非常不滿,認為A企業臨開標前才提出不參與投標,此時他們對開標場地、開標人員、開標資金的安排已經到位,有的服務費用甚至已經預付;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有的也已從外地趕來;一家參與投標的外地企業,也派專人攜帶投標檔案到達當地。因為A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開標,有些損失已經實質性地存在,這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各方當事人都是不公平的。因此,招標代理機構決定讓A企業為自己放棄投標的行為付出代價,對其已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A企業自然是不能接受招標代理機構不退還自己投標保證金的做法,認為是否參加投標是潛在投標人的自由和權利,招標代理機構不能幹涉,A企業遂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。
招標採購典型案例篇3:
某系統立項某系統主導項目提報了月度采招計畫,按制度本應採用公開競爭性談判,因策略不宜公開便履行特例變更采招方式採用邀請競爭性談判。工作小組按照采招流程邀請5家潛在供應商—只有3家供應商接受邀請—進行資格審查—發出談判檔案—籌備競談會—確定評審與督查—組織競談會—簽到—會前由相關人員會簽討論評分細則—會議主持—收取競談檔案-檢查競談檔案—開啟競談檔案,符合公司資質資料發現有2家公司的法人為同一人且身份證信息一樣,當場宣布此競談會停止並作廢需重新組織,對該項目在月度管理報告中通報。